9月23日,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 《遼寧省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條例 (草案二次審議稿)》時指出,監管體系不完善,管理部門職責不明晰,發生事故后相互推諉責任等已經成為影響畜禽產品安全的重要原因,建議加大力度進一步健全全程監管體系,完善管理責任追究制,全面提高對畜禽產品安全的管理能力。
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研究吸收了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增加的 “定期向社會公布畜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對在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飼養者不得出售應當依法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畜禽,畜禽標識不全的應當補加標識”等內容,更加貼近實際,可操作性也顯著增強。
審議中,有的委員認為,本條例在調整范圍、執法主體上應該進一步明確,本條例所提出的畜禽產品,是指人工飼養且用于食用的畜禽以及未經加工或者經初加工的肉蛋奶等畜禽產品。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是屬于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之前的初級農產品,執法主體應為農業部門。而之后的畜禽產品則稱為食品,執法主體應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一些委員提出,應該進一步強化政府相關職責和監管措施,各級政府應該建立健全全程監管體系及管理責任追究制,定期向社會公布畜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積極推進畜牧業生產標準化、規模化、集約化發展,鼓勵生產企業開展質量管理體系和無公害畜產品等認證。
也有一些委員提出,安全可追溯制度是確保畜產品質量安全的基礎環節,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畜禽飼養地環境安全評價制度和監測制度,組織建立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統,鼓勵和督促畜禽飼養、收購、屠宰和畜禽產品貯運等環節記錄的建立和保存,同時對于使用瘦肉精等國家禁止使用的藥品等嚴重危害食品安全、損害群眾利益的違法行為應該從重處罰。 |